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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富诉枝江市欣荣泡沫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富
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枝江市欣荣泡沫厂

原告孟某富,枝江市××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欣荣泡沫厂。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赵家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道玉,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富与被告枝江市欣荣泡沫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富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孟某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孟某富负担。

审判长:罗黄鹤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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