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人行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刘某某(又名刘晓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孟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河北永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南阳泵业开发区。
原告张伟与被告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冀0683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孟某某、刘某某(又名刘晓蕊)、孟政、河北永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55万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张伟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孟某某、刘某某(又名刘晓蕊)、孟政、河北永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55万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薛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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