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仲
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邵建明
徐某某
原告孟某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邵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追加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追加被告代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追加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未到庭)
追加被告王某某,男,年龄职业不详,现住遵化市。(未到庭)
原告孟某仲诉被告邵建明、徐某某、追加被告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群、被告邵建明、徐某某、追加被告孙某某、代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追加被告徐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仲为黑玉沟铁矿勾机加柴油,柴油款为111190元的事实,因有被告邵建明、徐某某的欠据证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追加被告孙某某虽然否认自己系黑玉沟铁矿的合伙人,但因有被告邵建明申请追加被告的证明及2011年11月3日邵建明、徐某某、孙某某、代全、王某某进行合伙账目清算的证明,对追加被告孙某某否认自己系黑玉沟铁矿合伙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邵建明、徐某某、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系黑玉沟铁矿的共同合伙人。黑玉沟铁矿虽然经过了合伙人散伙清算,但散伙清算系合伙人之间内部的权益分配,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各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现原告孟某仲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建明、徐某某、追加被告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孟某仲柴油款111190元。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邵建明、徐某某、追加被告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仲为黑玉沟铁矿勾机加柴油,柴油款为111190元的事实,因有被告邵建明、徐某某的欠据证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追加被告孙某某虽然否认自己系黑玉沟铁矿的合伙人,但因有被告邵建明申请追加被告的证明及2011年11月3日邵建明、徐某某、孙某某、代全、王某某进行合伙账目清算的证明,对追加被告孙某某否认自己系黑玉沟铁矿合伙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邵建明、徐某某、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系黑玉沟铁矿的共同合伙人。黑玉沟铁矿虽然经过了合伙人散伙清算,但散伙清算系合伙人之间内部的权益分配,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各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现原告孟某仲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建明、徐某某、追加被告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孟某仲柴油款111190元。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邵建明、徐某某、追加被告孙某某、代全、徐某某、王某某连带负担。
审判长:张娜
书记员:金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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