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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爱敏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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