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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爱敏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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