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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曹世友、陈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曹世友
陈文义
曹吉鹏(景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孟某某,退休。
委托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世友。
被告:陈文义。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世友、陈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世友、陈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韩立岩

书记员:马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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