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下乜河村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政,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忠,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孟某与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永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庞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