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申长江,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宝珠,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孟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杨连福负担。
审判长 杨新辉 审判员 王国明 审判员 原培宏
书记员: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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