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甲、孟某乙等与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甲
孟某乙
孟某丙
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孟某甲。
原告孟某乙。
原告孟某丙。

原告
委托代理人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被告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