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甲
孟某乙
孟某丙
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孟某甲。
原告孟某乙。
原告孟某丙。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被告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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