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山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孟庆山,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泊镇堤口王村。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2242号。
孟庆山与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山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泊头市山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的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书、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泊头市山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邮件查询结果等书证均符合法律规定,可客观地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本案诉争的债权。被告应及时向被告支付加工费,否则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8000元,并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泊头市山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的产品开发技术协议书、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泊头市山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邮件查询结果等书证均符合法律规定,可客观地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本案诉争的债权。被告应及时向被告支付加工费,否则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保定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8000元,并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郭治军
审判员:王庆喜
审判员:商保刚
书记员:康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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