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男,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5645336L。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河北燕某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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