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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任福乾,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孟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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