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萍,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八面通镇运东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085414380840。法定代表人:刘佳,男,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兴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邢伟江,男,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永,穆某某司法局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某与被告陆某、穆某某公路管理站、穆某某兴源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长 柳炳枚
审判员 XX满
审判员 刘增进
书记员: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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