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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陆某、穆某某公路管理站、穆某某兴源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萍,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八面通镇运东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085414380840。法定代表人:刘佳,男,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兴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邢伟江,男,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永,穆某某司法局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某与被告陆某、穆某某公路管理站、穆某某兴源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长  柳炳枚
审判员  XX满
审判员  刘增进

书记员: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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