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
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
负责人刘国俊,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公司经理。
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利
审判员:吕英法
审判员:徐禄禄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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