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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
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
负责人刘国俊,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公司经理。
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利
审判员:吕英法
审判员:徐禄禄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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