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文孝,王永杰,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亮,孟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帽圈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桂增,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某县。系被告张某某兄弟。
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与王帽圈村委会、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孟某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帽圈村委会、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某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帽圈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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