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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乜某某、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乜某某
胥某某
李智明
胥晏慧
刘洪中

原告孟某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公司)。住所地:孟某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乜某某。现羁押于孟某县看守所。
被告胥某某。
被告李智明。
被告胥晏慧。
被告刘洪中。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乜某某、被告胥某某、被告刘洪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智明、被告胥晏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圣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乜某某向其借款20万元及被告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上述五被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之后,拒不答辩、拒不举证、拒绝参加本案庭审,应视为对自己享有的抗辩权利自愿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定被告乜某某依据合同约定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并按约定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支付利息、罚息,被告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支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履行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乜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乜某某、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承担。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820元,在执行中,由上列五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圣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乜某某向其借款20万元及被告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上述五被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之后,拒不答辩、拒不举证、拒绝参加本案庭审,应视为对自己享有的抗辩权利自愿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定被告乜某某依据合同约定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并按约定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支付利息、罚息,被告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支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履行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乜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乜某某、胥某某、李智明、胥晏慧、刘洪中承担。原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820元,在执行中,由上列五被告一并给付。

审判长:刘培利
审判员:李金玲
审判员:张秀智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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