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孟某某
孟来章
孟墨国
孟某来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
原告:孟某某。
原告:孟来章。
原告:孟墨国。
被告:孟某来。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诉被告孟某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来章、孟墨国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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