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智利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孟国军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曲阳县晓林乡孟王化村村民委员会
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智利(孟志立),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国军,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国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曲阳县晓林乡孟王化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成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孟智利因与被申请人孟国军、孟国军、曲阳县晓林乡孟王化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保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孟国军认为承包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孟国军作为一审原告主体适格。原一、二审对证据的质证采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孟智利与孟王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原一、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孟智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智利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孟国军认为承包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孟国军作为一审原告主体适格。原一、二审对证据的质证采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孟智利与孟王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原一、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孟智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智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贾士辉
审判员:杨玉龙
审判员:康泽峰
书记员:戴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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