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春华诉邢台市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春华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孟春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玉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春华与被告邢台市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按合同结清工程款53665元,原告孟春华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春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春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褚瑞华
审判员:赵彦军
审判员:贾社英

书记员:赵玲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