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
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宣化区体育局
陈利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
法定代理人孟燎原(系孟某父亲),男。
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春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体育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告自五岁进入被告办的少儿业余体校进行训练,2012年11月29日由宣化区体育局组织,三名体育局教练带领原告在内的12名队员代表宣化区体育局参加石家庄举行的河北省武术馆校武术套路锦标赛。
因为被告没有派出教练带领原告等人去试场地,在原告比赛之前热身过程中又没有教练指导,造成原告左踝关节脱位及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脚踝变形,因伤势严重就近送到河北医大第三医院治疗,后又在该医院做了二次手术。
原告认为被告在带领原告参加比赛过程中没有尽到照顾、照看的义务,致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66180.65元。
本院认为,2012年河北省武术套路锦标赛的主办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河北省武术协会主办,承办单位是石家庄市体育局,孟某在此次比赛中所代表的是张家口市宣化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该校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宣化区体育局无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2年河北省武术套路锦标赛的主办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河北省武术协会主办,承办单位是石家庄市体育局,孟某在此次比赛中所代表的是张家口市宣化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该校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宣化区体育局无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苗照亮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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