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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孟沪平等与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孟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徐崇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孟某某、孟沪平、徐崇霞与被告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孟某某、孟沪平、徐崇霞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孟沪平、徐崇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孟沪平、徐崇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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