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苑东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小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彬,该公司法务。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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