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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拥军与吴某财、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人,现住临漳县。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临漳县。
被告:齐慈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原告孟拥军与被告吴某财、卢某某、齐慈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拥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财、卢某某、齐慈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孟拥军与被告吴某财、卢某某、齐慈裕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履行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拥军借款本金30万元;
被告卢某某、齐慈裕对吴某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某某、齐慈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财追偿。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某财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世辉

书记员:高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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