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晶晶,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计2,527.5元,由孟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