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伟。
被告: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罗才坡。
被告:罗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甜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3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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