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万利军
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军,农民。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万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万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万利军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审判员:陈小芳
审判员:卢山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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