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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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