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与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外国语学校学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臧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颖,该公司员工。

原告孟某诉被告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新,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被告赵某某驾驶京K×××××号车沿唐山市新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口左转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车行驶的孟某相撞,发生致孟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0月2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唐公交(2011)第10-WDS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撕脱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等。住院治疗18天。2012年8月2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出具了唐华(2012)临鉴字第1366号临床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情为拾级伤残。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9254.6元(医疗费26417.78元+门诊费2836.82元)、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护理费1170元(1950元/月÷30天×18天)、残疾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年×20年×10%)、伤残鉴定费800元、交通费858.4元、辅助器具费150元,以上合计73679元。
经查,京K×××××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赵某某系京K×××××号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2011)第10-WDS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致其拾级伤残,确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为2000元为宜。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孟某造成的经济损失7367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K×××××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赵某某按过错程度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京K×××××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赵某某赔偿的部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55114.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225.84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72元,原告孟某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桂珍 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 代理审判员  蒋世雄

书记员:蒲金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