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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文与乔新军、姜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城县鸭鸽营乡北高村人,农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虎,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乔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鸭鸽营乡北高村人,农民,现住。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鸭鸽营乡北高村人,农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贵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水泥厂生活区人,农民,现住。
被告:孟战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鸭鸽营乡北高村人,农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孟占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鸭鸽营乡北高村人,农民,现住。

原告孟建文与被告乔新军、孟占英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把道儿腾开,拆除影响原告通行的唯一、必经通道上的障碍物,恢复成道路通行;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邻居,原告2006年左右建房,被告在原告建房后在原告原本宽敞的通道上堆放了杂物使得原来宽敞的大道变成了仅2米多宽小道。2016年4月2日,被告变本加厉把原告通行了十几年唯一的、必经的出村通道堵塞,使得原告无法通行。原告找到村委会协商解决没有结果。被告仍就堵塞原告通行的道路使得原告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孟建文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占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东西相邻,被告房子和猪圈均在原告盖房前已经存在。原告的通行即可向西也可向南,在村委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时,原告北邻尚未垒起围墙,且在达成调解意见时明确表明原告北邻不能垒墙,被告也不得建墙。现被告并未建墙。因此依据村委会证明,原告诉称被告将行走十几年的唯一、必经通道堵塞与事实不符,原告可选择更为便利的道路通行。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建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建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立克

书记员:曹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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