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湛勇,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临港富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义经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沧州临港富某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博晓 审 判 员 孟庆亮 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
书记员:刘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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