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辉,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于某某是夫妻关系,1999年6月8日,她做为投保人在被告处为我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为2万。2012年5月10日,又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金额2万元。2016年11月15日,因病我在哈尔滨市某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花费39754.13元,同年12月3日,我按照保险单的要求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相关手续,被告受理后,分别于同月6日11时20分和14时40分给我的手机发送了两条短信,告知申请理赔完毕,理赔金额为10万元。事后,被告只理赔了4万元,拒绝理赔另外6万元。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孟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仁勋 人民陪审员 刘存孝 人民陪审员 程 文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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