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刘桂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于风芝
张某某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清河,系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桂晓,系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风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孟某某诉被告于风芝、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担负。
审判长:孙慧娟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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