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
委托代理人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846-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所有的位于高阳县明珠花园C区6栋6号(房产证号为01××66)、6栋7号商业门店(房产证号为01××65)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846-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所有的位于高阳县明珠花园C区6栋6号(房产证号为01××66)、6栋7号商业门店(房产证号为01××65)的查封。
审判长:苑铁良
审判员:吴志永
审判员:李天颖
书记员:卢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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