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
委托代理人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所有的位于高阳县明珠花园C区6栋6号、6栋7号商业门店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所有的位于高阳县明珠花园C区6栋6号(房产证号为01××66)、6栋7号商业门店(房产证号为01××65)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某某(又名王茹)所有的位于高阳县明珠花园C区6栋6号(房产证号为01××66)、6栋7号商业门店(房产证号为01××65)予以查封。
审判长:苑铁良
审判员:吴志永
审判员:李天颖
书记员:卢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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