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书记员:周朋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