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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书记员:周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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