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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飞,王庆久,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宝柱 审 判 员  郭 壮 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

书记员: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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