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海飞,王庆久,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宝柱 审 判 员 郭 壮 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
书记员:李瑞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