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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黑龙江农垦金阳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三江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农垦金阳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冯志国,职务经理。被告:建三江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86023836N,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铁南区百货院内门市9号。法定代表人:孙鹏飞,职务经理。被告:山东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225120619C,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城区秦皇台东南永翠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沈晓峰,职务经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金阳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三江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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