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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吴某某、秦某某康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秦某某康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秦某某康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华 审 判 员  徐少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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