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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马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马占国
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王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占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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