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左咏中,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主张其系被告雇佣的司机在运输石料时撞到铁路桥桥墩而受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工伤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故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兰英
书记员: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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