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名县人。
被告:张现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名县人。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丝台区光明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现峰、耿某某、河北庆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计3634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书记员: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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