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丰
叶雄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湖北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
陈凯鑫
蔡裕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丰。
委托代理人:叶雄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凯鑫、蔡裕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孟庆丰、上诉人湖北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加速器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庆丰的委托代理人叶雄勋、上诉人湖北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凯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认购人是孟庆丰,还是廊坊荣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荣丰公司),还是案外人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荣浩丰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店荣浩丰公司);二是认购人是否曾要求退还涉案房屋定金。湖北加速器公司提交了葛店荣浩丰公司的退款申请、湖北加速器公司的回函及葛店荣浩丰公司的退款函三份证据。孟庆丰对湖北加速器公司的回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另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孟庆丰、廊坊荣丰公司、葛店荣浩丰公司之间的关系,孟庆丰或廊坊荣丰公司或葛店荣浩丰公司是否向湖北加速器公司要求退还涉案房屋定金等事实均不清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认购人是孟庆丰,还是廊坊荣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荣丰公司),还是案外人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荣浩丰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店荣浩丰公司);二是认购人是否曾要求退还涉案房屋定金。湖北加速器公司提交了葛店荣浩丰公司的退款申请、湖北加速器公司的回函及葛店荣浩丰公司的退款函三份证据。孟庆丰对湖北加速器公司的回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另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孟庆丰、廊坊荣丰公司、葛店荣浩丰公司之间的关系,孟庆丰或廊坊荣丰公司或葛店荣浩丰公司是否向湖北加速器公司要求退还涉案房屋定金等事实均不清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志伸
审判员:齐志刚
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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