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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义、孟某某与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广义
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苗某某
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广义,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广义、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陈迎光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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