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家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法,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某某镇三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宋发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家强与被告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家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发、被告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家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等费用14217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包枝江市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Ⅱ标段工程施工时,将何开华的鱼池堤毁降50公分走施工车辆后未恢复原状,加上被告又在沟渠中加了一节涵管。2016年7月20日,鲁家港水库泄洪和天气下雨,大水漫堤流入何开华的鱼池,鱼池水位陡涨,冲垮何开华和岳厚付的鱼池堤,大水再将原告14.22亩精养池的鱼全部冲走。原告的损失是被告将何开华的鱼池堤毁降后未恢复沟堤而造成,是导致原告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枝江市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2015年建设项目Ⅱ标段工程。2016年6月左右,被告在施工中为方便施工机械通行,将何开华的鱼池堤降低,原告陈述降低了30-50公分,被告陈述降低了20-30公分。
2016年7月18日至20日,枝江市遭受50年一遇的强降雨袭击,降水强度居于历史第二位。由于降雨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全市大面积受灾。强降雨导致鲁家港水库自然溢洪。2016年7月20日,雨水和鲁家港水库自然溢洪的水流在两个小时左右将原告等人的鱼池淹没,多个鱼池连成一片,一个星期左右水才退去。
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鱼池的鱼所受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2016年12月27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的精养鱼池(2-4项)所受损失为138174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枝江市石鲁灌区管理处证明、水位表、鲁家港水库基本情况表,2016年7月天气预报、2016年7月21日三峡枝江网《枝江市万众一心抗击大暴雨灾害》新闻报道,评估报告和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6年7月18日至20日,枝江市遭受50年一遇的强降雨袭击,降水强度居于历史第二位,说明降雨强度特别大。2016年7月20日,水流在较短的时间内淹没了原告等人的鱼池,多个鱼池连成一片。即使被告不降低何开华的鱼池堤,也会导致同样的淹没情况。原告鱼池的鱼被水冲走的唯一原因,是强降雨引发鲁家港水库自然溢洪的水流和其他途经汇集的雨水共同造成的,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家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计1572元,由原告孟家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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