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宪章,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北京京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宪章与被告王某某、董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宪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董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董某某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8月27日,被告王某某、董某某陆续向原告借款900万元。被告董某某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40万元,双方约定二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被告董某某对被告王某某、董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期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对王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15年6月10日,对王某某、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5年7月17日对王某某、董某某并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二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宪章对被告王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东波
书记员: 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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