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孟某某
孟某某
杨某某
李某某
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智合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秀林,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孟某某。
原告孟某某。
原告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丰硕,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东莹,女,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00元减半收取646.50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00元减半收取646.50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蒋文圣
书记员:张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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