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资市镇平渊村。
法定代表人江湾湾,该公司经理。
被告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湾湾,该公司经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孟某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孟某某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本院准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亚某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孟某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孟某某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本院准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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