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珮,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菁,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浴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欧某某、上海浴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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