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之父。
被告陈某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审判长:姜庆余
审判员:王风玲
审判员:王天
书记员:王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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