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证人姜长久证实,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被告耕种该土地,并且履行缴纳农业税的义务,享有领取粮补的权利,应认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证人姜长久证实,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被告耕种该土地,并且履行缴纳农业税的义务,享有领取粮补的权利,应认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陈艳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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