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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证人姜长久证实,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被告耕种该土地,并且履行缴纳农业税的义务,享有领取粮补的权利,应认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证人姜长久证实,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被告耕种该土地,并且履行缴纳农业税的义务,享有领取粮补的权利,应认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陈艳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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