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大会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朱红宇(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杨振国
孙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刘晚成
杨振江
杨公社
刘志铁
刘建柱
原告孟大会,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红宇,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晚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江,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公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铁,又名刘老铁,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柱,又名刘大眼,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大会与被告刘某某、杨振国、刘晚成、杨振江、杨公社、刘志铁、刘建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大会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大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大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大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大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静
书记员: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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